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田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的通知(罗政规〔202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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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罗田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罗政规〔2021〕4号

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田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罗田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7日第十七届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罗田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规范我县工程项目范围砂石土资源管理,保护国家资源,维护我县砂石土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市场供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砂石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项目工程,包括土地出让、建设用地整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矿、交通、水利、旅游等建设项目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

第四条 ;我县工程项目用地范围项目基础开挖涉及的砂石土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工程项目采挖出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回填使用,严禁未经批准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回填或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

第五条 ; ; 我县实行工程项目范围未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土统一堆放、运输、处置、销售制度,由各项目业主统一运输至指定堆料场,同时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统一处置。

第六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方案,报送县渣土管理大队备案。

第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 容:(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三)工程建设项目采挖所产生的砂石土数量;(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自用的砂石土数量;(五)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数量;(六)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期限。

第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不得将其他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各类垃圾混入可资源化利用砂石土中,地上附属物及土地清表产生的废弃物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就地填埋或运送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第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对工程基础开挖情况进行现场监管,严禁施工单位超越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采挖。

第十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执法监管和日常巡查,依法查处非法开采,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 ;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负责正常报建建筑工地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砂石料监管;发现工程项目越界、越层开挖行为立即制止,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采取信息化的监管手段,严控在建工地的砂石土非法外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严厉打击建筑工地擅自处置、买卖砂石土的违法行为。在工程结算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弃土量、回填砂石量、剩余砂石土量等据实核算,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砂石土外流的依据。

第十二条 ; ; ;建立健全我县工程项目砂石土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运输车辆的监管,检查砂石土准运手续,严禁超载运输和道路污染。

县公安局对非法采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砂石土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县发改局负责我县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严管砂石土销售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我县从事砂石料销售的企业进行排查,核查进砂来源及销售台账;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销售砂石土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对采挖、筛选加工砂石土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查处。

县应急局负责对砂石土开采、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县税务局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村(社区)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工程项目开挖砂石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的,立即报告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 利用工程建设项目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 相关部门在查处砂石土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 ;本办法由罗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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