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丹江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2015年以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流域治理等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5T/D及以上设施,含项目所建设的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2016年以来建设的丹江口坝区及邻库乡村污水处理站、集镇公厕、村庄公厕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安置点建设(改造)的人工湿地(处理站)等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而开展的巡查维护、维修更换、水质监测等与管护工作有关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有序运营、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实现“设施完好、稳定运行、水质达标、发挥效益”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以及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和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并按照“管理科学、成本最低、水质达标”的原则进行探索调整,逐步统一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模式。全市2015年以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流域治理等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并按季度开展绩效考核。市财政部局依据考核结果拨付运行维护经费。
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丹江口坝区及邻库乡村污水处理站、集镇公厕、村庄公厕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行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其中,市住建局按季度对乡村污水处理站、集镇公厕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落实奖补政策;市农业农村局按季度对村庄公厕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开展考核,并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落实奖补政策。
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安置点建设(改造)的人工湿地(处理站)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市水利移民中心统筹资金,自主实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是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承担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和日常管护责任,健全完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护制度,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村级组织在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的指导下,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巡查,引导和组织村民自觉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及周边环境整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报告。
第七条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要督促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单位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管护设备等,建立日常管护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运行维护管理,并在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的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测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四)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规范处置到位。
第九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规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规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规占压;
(四)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规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五)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标准。
第十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施身份证信息和设施运行维护通讯录;
(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三)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四)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