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樊城区区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0日
樊城区区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政策性粮食管理,确保我区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本级政策性粮食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鄂政办函〔2019〕5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地方调控粮是指区人民政府为解决本地“卖粮难”、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稳定粮食市场,保障本地粮食供应,采取除区级储备粮以外的调控措施形成的政策性库存。
前两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本区域内区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以下简称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的管理部门为区发改(粮食)部门、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区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区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发改(粮食)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区发改(粮食)部门举报。区发改(粮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轮换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办法,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共同下达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区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3年为一轮换周期,每年初由区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市场行情,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区级储备粮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在轮换周期内加快轮换。
第十三条 区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区级储备粮收购、验收等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期为5个月,轮换期从轮出之日起计算,到全部轮入之日为止。轮换期内,正常拨付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发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农发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区级储备粮贷款。
区级储备粮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发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储备贷款。
第十六条 建立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区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共同核定,可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适时调整。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区发改(粮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区发改(粮食)部门与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粮食)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粮食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