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卖所、市场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利川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利川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10日
利川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 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利川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利川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 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坚持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 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 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 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 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 所的或住宅小区内房屋未形成全开放式门店的,均属无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易燃易爆、 油类液体、医药、医疗器械、母婴用品、养生健身、修理等及储 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有强烈刺激气味,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小学、初中、高中、职业中 学)、幼儿园校内及进出口通道120米范围内的;已经办理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六) 政府公告市政建设及道路规划需拆迁范围的;
(十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十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标准为:
(一)城区、乡集镇零售点间距标准不低于50米;城郊结 合区零售点间距标准不低于100米;零售点的间距规定是以道路(街道)一侧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 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行人正常行走通行的最短距离。位于二 楼及以上的经营场所,以一楼进入口大门中心为测量点进行测里皂c
(二)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 村聚居区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标准不低于 100米;零售点的间距规定是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行人正常行走通行的最短距离,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 居区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大型集贸市场按照每50个工商户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标准不低于100米;零售点的间距规定是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 行人正常行走通行的最短距离,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四)封闭的居民小区、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等市场区域, 已设置零售点且总量达到2个的不再增加设置,未设置零售点的 设置总量不超过2个;位于上述区域面向外道路(街道)的零售 点间距标准不低于100米;零售点的间距规定是零售点作为标准 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行人正常行走通行的最短距离,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五)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 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按最短路径大于120米,市政设置有栅栏的,按行走斑马线距离为标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布局规定的限制:
(一)具备经营能力,实际经营者为本人并持有国家有关部 门证书相关证明的残疾人、烈属等优抚对象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 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客观原因导致持证零售户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 及进出口通道120米范围内的,根据利川市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持证人重新申领许可证、变更经营地址的;
(五)市域内属国家重点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工程部需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六)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 的区域和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周边的限制规定等不予许可的情形不得放宽。
第九条 本规定中“不低于”、“不超过”与“范围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定由利川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2026年6月 18日止,有效期限为5年。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的《利川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