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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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对2018年出台的《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6日    

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的实施,根据《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湖北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行发〔2012〕70号)、《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强省项目资金是根据《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并由本级财政部门会V阊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或者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技能强省工作和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项目为主、务求实效,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原则。

第四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统筹安排,各地根据实际安排相应资金。

第五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技能人才工作重点项目、技工院校实习实训设备改造升级等,优先支持开展厅市合作共建地区职业能力建设。

第六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资金

对由省政府命名表彰的“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人选,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由省人社厅核准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每人奖励20万元。

(二)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对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各给予项目建设补助资金200万元;对批准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各给予项目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对开展传技带徒、推动就业贡献突出的民间工艺传承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高技能人才项目补助资金,由省人社厅、各地人社局协调财政,通过省对下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市、县按实际安排配套资金。对批准授予的“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市、区)”,分别奖励30万元。

(三)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奖励资金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每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集训考核代表中国队参赛、未获得世赛奖牌的选手奖励5万元。对代表湖北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项目专家团队、训练基地,各分别奖励10万元。

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每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相应获奖项目专家团队、训练基地,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

对于在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在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省选拔赛中获得前3名的选手,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获得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名的选手,赛事组织单位可参考上述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四)竞赛基地建设、赛事补助资金

对批准设立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集训基地、省级集训基地,分别按500万元、100万元标准,给予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对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国赛精选项目集训基地,按照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资金。市、县按实际安排配套补助资金。

基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举办选拔赛、组织选手集训,训练设备购置、维修维护及耗材,聘用指导教师和开展技术交流、培训等有关费用。

由省人社厅认定并委托承办的纳入人社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一类赛、二类赛,根据赛事规模以及复杂难易程度,分别按每个职业(工种)30-50万元、20-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资金。

经省人社厅批准并委托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含世界技能大赛项目)全省选拔赛,以及全国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省选拔赛,按每个职业(工种)5-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资金。代表我省参加全国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选手的集训和参赛保障,一般由选拔赛承办单位负责。

由省人社厅组织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根据赛事规模以及复杂难易程度,按每个职业(工种)10-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对下转移支付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发文公布的名单,列入次年度省级技能强省资金预算,并由省级财政及时拨付项目所在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10日内拨付项目单位(个人)。

第八条  省本级负责支付的技能强省项目资金,由省人社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技能强省资金预算,并依法依规支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需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支付。

第九条  技工院校骨干教师培养工程,职业技能(成果)交流、研修活动以及全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费用,根据具体需求列入预算,由省人社厅据实支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第十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地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技能强省项目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台账,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用款单位每年年底将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专项经费支出及决算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市州人社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社厅.

第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技能强省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2018年出台的《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25号)同时废止。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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