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2021年4月21日
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根据《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37号)第四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规范程序,综合评价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发展和运行情况。
二、评价组织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外汇局等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综合评价工作。部门评审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行业专家由省商务厅从有关专业机构、大专院校聘请。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含基础评价体系(详见附件1、2、3)、答辩陈述(详见附件7、8、9)和问卷调查,权重分别为70%、20%、10%。其中基础评价体系包括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创新能力、公共服务水平、政策措施保障等方面。答辩陈述包括发展定位、体制机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问卷调查包括营商环境、综合配套、公共服务开展水平及企业满意度等方面。
四、评价程序
(一)信息报送
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编写服务外包总结报告(包括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现状、鼓励扶持政策、存在问题、发展思路等)、基础评价表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省级示范城市评价材料经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商务厅,抄报市(州)人民政府;省级示范基地评价材料经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商务厅,并抄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省级示范园区评价材料经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商务厅,并由省级示范园区所在地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抄报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综合评价
省商务厅查验后将评价材料转交评审组。评审组根据评价材料测算基础评价得分,听取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答辩陈述,进行现场打分。抽取参评地区部分具有代表性企业,发放问卷,根据问卷结果测算问卷调查得分。三个方面的得分按照权重进行计算得到最终分,省级示范城市统一排名;省级示范基地、示范园区按照武汉市、襄阳市和宜昌市 省内其他市州三个区域分别进行排名。
(三)结果公示
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商务厅网站予以公示。
五、综合评价结果的使用
对于达不到及格分数(60分),并且连续两次综合评价末位的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单位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省级示范资格。
新申请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参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按照择优选强、兼顾平衡原则向省政府报请审定新认定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名单。
六、其他事项
(一)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参评单位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相关部门反映,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适时 对评价办法进行完善。
(二)本评价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请城市)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2.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申请基地)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3.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园区)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4.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请城市)基础评价信息填报表
5.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申请基地)基础评价信息填报表
6.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园区)基础评价信息填报表
7.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请城市)答辩陈述表
8.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申请基地)答辩陈述表
9.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园区)答辩陈述表
附件1
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请城市)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单位
数据来源
数据项说明
(一)产业发展情况(60%)
1.活跃服务外包企业数量
5%
个
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
示范城市两个评价年度内在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合同登记的企业总数
2.承接国际(离岸)服务 外包执行额
l0%
万美元
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