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发〔2021〕5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地要结合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发〔2019〕17号),及时将父母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资格、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要按照《通知》规定要求,精准认定“失联”情形,进一步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护、救助保障中遇到的普遍性、特殊性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主动对接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研究会商具体情形的认定细节、操作办法、退出机制等内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强化动态精准管理,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做到一人一档、应录尽录;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要核查清楚,做到应退尽退;要联合相关部门坚决打击虐待、遗弃,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依法追索抚养费,将有恶意弃养情形的父母,纳入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实施严厉的部门联合惩戒。
三、要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方法,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针对《通知》补充增加的两类保障情形,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政策的知晓率。要完善探视巡访制度,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实时掌握儿童的生活、身体、学习和心理等基本情况,及时将符合相关政策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并提供亲情关爱、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要加强监护指导,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儿童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开展相关法规政策和儿童安全防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对父母因精神残疾或其他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及时进行监护干预、评估,及时将儿童送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抚养,并依据相关规范签订监护协议。
附件:《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2021年2月3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推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在民发〔2019〕6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民发〔2019〕62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做好监护工作
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2020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