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由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组成。
(一)生产设施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栽培场所,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
(二)辅助设施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农资农机药品存放仓库,农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设施,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冷藏设施,畜禽粪污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农业智能化信息化、看护类管理用房。
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
(一)生产设施的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
(二)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根据设施农业项目规模实行比例控制。其中:作物种植类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以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30亩。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畜禽水产养殖类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除外);各类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三、积极支持设施农业项目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规模化养猪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设施农业项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动工建设前,镇(区)政府应将项目用地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同意使用的,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三)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对于利用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再放宽3%。
四、规范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程序
(一)拟定方案。经营者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拟定并提交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养殖)规模、拟经营年限、用地规模等内容。
(二)公告。经营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地协商。协商一致后,通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签订用地协议。公告结束无异议的,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用地协议应明确: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四)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向所在镇(区)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同时提供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勘测定界图以及公告证明等材料。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镇(区)政府责令纠正;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镇(区)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经营者发生变化或者备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镇(区)政府在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汇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涉及使用林地的,须先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五)公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经营者应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在用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联系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五、加强服务与监管
(一)提升服务水平。镇(区)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工作机制,方便群众办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应主动服务,强化督导。县水利和湖泊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在设施农业项目选址阶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强化执法监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以及各镇(区)政府应建立工作台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应依据各自职能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发现选址不合理、配套设施超标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镇(区)政府,督促纠正。镇(区)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过期继续使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县农业农村局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农业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三)明确责任。镇(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区)政府负责对属地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程监管,要将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落实到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落实使用林地审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项目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布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核查。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