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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武穴政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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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19〕6号)、《湖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八届56次常务会研究,现就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武穴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的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适用本通知。武穴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择时开展,市政府将另行出台意见。
二、申请登记主体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者经批准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建设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者入股企业。
三、登记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登记一处宅基地。
(二)“房地一体”原则。坚持房地一体,实行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三)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严禁对违法用地不履行审批手续,借不动产登记之机直接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
(五)“不变不换”原则。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可暂不更换新证。
(六)依申请登记原则。坚持依申请受理、自愿登记原则。
(七)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法定原则。除1987年1月1日以前的宅基地外,农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登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登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符合登记条件但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超出法定面积的,超出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中注明。
(八)便民利民原则。农村不动产登记可以由村统一组织、分批申请。对于长期在外务工或暂时缺少部分收件材料的农户,可实行“容缺审查”,先行初始登记,待农户补齐材料后,直接领取证书。
四、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二)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三)土地和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
(四)除继承房屋外,农户申请登记第二处宅基地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分类确权登记的政策、办法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
1.农村村民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房的,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翻建、未扩大用地面积,经村委会公示30天,公示无异议,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之后,有下列权属资料,经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可以对宅基地确权登记,但登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1)《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
(3)各个时期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资料。
(4)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司法公证文书以及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
(5)村级代收了开垦费,并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票据,由村委会提供缴费人员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核实确认。
(6)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理时缴纳相关税费,提供票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核实确认。
3.1987年1月后,无任何土地权属资料,属违法用地,应先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能登记。
(1)依据最新公布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属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按简易程序审批,实行“两级确认”。其中,农民建房时间处于1998年12月31日之后的,由镇处处理之后,再实行“两级确认”审批,具体处理办法由镇处遵循法律法规制定。“两级确认”审批流程如下:
①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