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金融支持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函〔2020〕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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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金融支持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阳新县金融支持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方案

今年入梅以来,我县遭遇多轮集中强降雨,全县各镇(区)普遍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区灾情严重,对农业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农业主力军作用,切实做好灾后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后重建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促进受灾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为根本目的,为受灾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以信贷资金为主的金融服务。

二、支持对象

因洪涝灾害受灾的农业经营主体(包含企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具体名单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

三、支持政策

(一)原有存量贷款政策。

1.对受灾户存量未到期贷款,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政策,帮助受灾户生产自救。

2.对受灾户存量到期贷款,及时办理续贷。对存在还贷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办理无还本续贷,不符合条件的,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延期后仍有还款困难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受灾户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续贷不增加新的担保条件,不收取任何费用,提供同类同档次贷款最低利率贷款。

(二)新增贷款政策。

1.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的受灾农户,只要有恢复生产能力和具体生产经营项目,有增贷需求的,按照单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予以信贷支持。对受灾的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只要符合增贷条件,有信贷需求的,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合作银行根据经营规模、受灾情况等确定贷款额度,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需要担保的,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定。县担保公司发生代偿的,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补偿。

2.受灾户申请贷款时间2020年12月20日截止。根据受灾户生产经营周期、还款来源,综合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1-3年。

3.贷款利率由各银行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执行优惠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

4.为受灾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提供财政贴息,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利息的50%计算,单户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5.贷款原则上采用信用方式为主,确需担保的,由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费按1%收取。

6.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可参与我县灾后恢复农业生产融资担保服务,有关政策比照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三)设立风险补偿金。

县政府出资1000万元,在合作银行设立抗洪救灾贷款专项风险补偿金专户,合作银行按照1:10比例放大(仅指新增加贷款)贷款。若贷款出现风险,县政府与合作银行按照8:2比例分担。

(四)加快受损财产理赔。

驻县各财产保险公司积极争取省、市公司支持,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做到合规合理、从宽从快、应赔尽赔。启动预付机制,为受灾严重投保户提前支付理赔款。

四、工作流程

(一)贷款流程。

1.受灾户向村、镇提出申请,由村、镇签章确认受灾情况,统一报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救灾贷款准入资格,再由银行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完成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环节。

2.各银行机构要简化审批流程,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名单,对救灾贷款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款。存量贷款续贷业务原则上1个工作日办结;新增贷款根据客户生产经营需要及贷款条件加速办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

(二)贴息流程。

承办银行当月底对下月即将到期贷款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在次月5日前直接拨付到银行指定帐户。

(三)风险补偿流程。

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授权合作银行按风险分担比例在专户扣款。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金融办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银保监办、县人行、县担保公司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具体负责金融支持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金融办要发挥牵头单位作用,扎实推进金融支持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规范开展;县银保监办、县人行负责指导、监督银行机构落实好各项政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统计受灾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制定贷款需求名单,向银行机构推荐支持对象,并牵头负责新增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新增贷款贴息拨付及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与承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担保公司负责受理符合条件企业的担保申请,对项目进行调查和评审,及时出具担保函。

(三)强化风险防控。借款企业(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骗取贷款、逃废债务。各银行机构对救灾贷款从发放、使用到资金回笼等各环节,一律实行封闭运行,加强对借款企业(个人)贷中、贷后监控,确保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对进行风险补偿的贷款,合作银行要加大追偿力度,追回资金按分担比例返还到风险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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