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团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团政规〔2020〕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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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团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团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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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8月5日

 团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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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明确养护管理主体,落实养护管理资金,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 ; ;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权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排水、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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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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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领导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 ; ;第七条 ;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路长管理”制度。建立 ;“县、乡、村”的路长组织管理责任体系,构建起责任明确、奖惩有力的工作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保证全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服务状态。

; ; ;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向上争取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及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考核,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塌方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和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 ; ;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设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建立区域内的日常养护管理台账,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和资金筹措工作,确保辖区内乡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 ;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本行政村区域内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制定村道养护管理、村规民约,建立村道养护台账,保护好村道路产路权。

第十二条 ; ;县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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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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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农村公路或使农村公路改线等涉路施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许可。

第十五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以内,不得随意取土、挖砂、采石、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种置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公路破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职能机构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四章 ; ;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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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部级补助资金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养护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县道10000元、乡道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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