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冶政发〔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良好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黄政发〔201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当按照本意见和《大冶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见附件)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最大办园规模不超过12个班,每班不超过30人。住宅小区户数超过一定规模时,应配建2所及以上幼儿园。
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划拨的方式供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无偿代建、建成移交等条件列入规划控制指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指标要求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教育部门。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四、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部门,同时移交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住宅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未配套建设幼儿园或配套幼儿园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核查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情况,并将未建情况告知市人民政府。
七、教育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接收和管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资产。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市教育局名下,公共维修资金由教育部门缴纳,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住宅小区统一管理。教育部门应将交付后的配套幼儿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或改变幼儿园用途。确需变更的,需经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教育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科学评定办园等级,促进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的全面提高。
九、本意见印发之前已供地的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了教育配建协议的,继续执行协议;未签订教育配建协议,但在项目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按照规划条件或者供地协议与教育部门办理配建幼儿园用地及房屋产权的移交手续。
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配合教育部门依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的教育配建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冶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2020年8月4日
附件:
大冶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类型
住宅小区居住
住宅小区建筑规模
(万平方米)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
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平方米)
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平方米)
人口规模(户)
建设标准
1500-2250
15-22.5
6班、180人
2700
1940
2250-3000
22.5-30
9班、270人
3780
2730
3000-3750
30-37.5
12班、360人
4860
3600
3750-4500
37.5-45
6班、180人
2700
1940
9班、270人
3780
2730
4500-5400
45-54
9班、270人
3780
2730
9班、270人
3780
2730
说明:1.幼儿园各类用房设置按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88〕108号)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办园规模大小,每园另增设专用活动室(兴趣活动室)2-4间(6班2间、9班3间、12班4间),每间使用面积50平方米。
2.幼儿园建筑设计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CJ39-2016)执行。
3.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当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超过3000户时,应设置2所以上配套幼儿园,设置模式可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按照(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12班+12班)、(9班+9班+9班)、(9班+9班+12班)等模式,以此类推进行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