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49
收藏
详情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21]20号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0日

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我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全市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源包括全市范围内所有风电、光伏发电资源。

  第三条  全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由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布局。各县(市、区)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自行签订协议等方式授权资源开发。

  第四条  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采取区域化整体开发模式。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开发规模以20万千瓦为基准(上不封顶)。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优选"的原则,采取资源竞争性配置的方式来确定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企业。资源竞争性配置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采取组织专家打分论证机制,围绕企业综合实力、项目融合程度、技术和科技水平、带动能力、对地方贡献等方面对企业的开发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打分排名,将评估结果报政府授权部门,政府授权部门再呈报市清洁能源产业推进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第六条 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应与各行业进行有机融合,围绕装备制造、储能、氢能、微电网等产业,结合市场化交易等形式,实现“发、储、用、造"、源网荷储协同互动,云大物移智跨界带动崛起的产业形态;应符合技术经济超前性、设备先进性、布局合理性、环境友好性;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

  第七条  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配套建设储能规模不得低于资源开发规模的10%,储能时长不得少于2小时;优先支持配套建设制氢设施,且达到一定制氢规模的项目,凡未配套制氢的项目要预留建设制氢设施场地。

  第八条  重点支持与市政府开展重大战略合作并已在我市落地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大数据等产业项目的企业,以及全国清洁能源领域国企、民企20强内企业。对能够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积极服务产业升级或助力乡村振兴,帮助我市引进其它高端项目落地的企业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凡在我市获得过项目开发权与建设指标,但项目未能按要求如期建成的企业,以及经审核复核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报送材料存在虚假现象、不同项目存在坐标重合、用地交叉等行为,取消相关企业申报资格。

  第十条  通过竞争配置获得资源区域开发权的大型集团公司或市域外企业应在我市注册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或指定其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负责开发建设与运营。

  第十一条  获得资源区域开发权的企业应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签订区域开发建设承诺书,约定取得建设指标后的核准期限、建设周期与建成投产时间。鼓励开发企业与市属(县属)国有企业采取合作入股的方式共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在建设期内,企业主体、项目规模、选址等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应当按照项目申报相关技术标准和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如项目建设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者主要建设内容未按项目申报时方案执行,依法收回该企业的开发权,重新组织对该项目资源开展竞争性配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实施期间若遇国家和省政策变化,将按照国家和省最新政策适当作出调整。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