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远程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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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2020-54004

长公交发[2020]57 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

远程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所、大队:

现将《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远程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 年5 月27 日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远程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道路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方便当事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远程处理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登陆“交管12123”APP、96111“便民服务桥”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入交通事故远程处理平台,上传证据和相关信息,交通警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上传的证据、信息,在交通事故远程处理平台对交通事故责任依法认定的一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远程处理应当遵循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疏堵保畅、提高效率,强化引导、快速撤离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 处警大队负责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远程处理工作,各辖区交通警察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远程处理的相关工作落实。

第五条 在长沙市辖区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均能自行移离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适用远程方式处理。

第六条 事故当事人选择适用远程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固定证据,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将车就近停放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上传事故证据和信息。

第七条 事故证据和信息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车辆号牌、行驶证、当事人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等。

第八条 事故当事人上传事故证据和信息后,对符合要求的,交通警察24 小时内依法按照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并通过交通事故远程处理平台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推送至事故各方当事人;经交通警察审查事故证据、信息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完善的,案件24 小时内退回,由事故发生地辖区交通警察大队122 中队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固定现场证据,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后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达现场进行相应处理。

(一)适用远程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同步上传失败的;

(二)夜间22 时至次日7 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其他需要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处理的。

第十条 因事故当事人上传信息有误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认定错误的,辖区交通警察大队应当依法审查,依法纠错。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通过作出事故认定的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事故当事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的,或者经交通警察责令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远程处理,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合法号牌的;

(五)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疾病病源体与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七)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八)其他不适用远程处理的。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应当对上传的证据、信息的真实、客观、合法有效性负责,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远程处理交通警察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划分事故责任。如有违反,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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