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21—0101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1 〕 16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
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3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待实施办法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促进军民融合和军民团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文职人员(仅限军改期间由现役军官转改人员)、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军队院校有军籍的学员和残疾军人,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长沙市范围享受优待。
二、优待内容
(一)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士兵证,军队院校有军籍学员的学员证和残疾军人证),享受以下优待:
1. 车站、机场、银行、公立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军人依法优先”标识,享受优先优待服务。
2. 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和地铁。
3. 免票参观游览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实行半价优惠)。
(二)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学,按照长沙市教育局和长沙警备区联合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三)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的长沙籍、驻长部队现役军人,享受以下优待:
1. 对长沙籍及驻长部队现役军人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及受到国际表彰的,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 1 )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的,奖励 50000 元。
( 2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30000 元。
( 3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 10000 元。
( 4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 5000 元。
( 5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 2000 元。
( 6 )荣立嘉奖的奖励,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 7 )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照对应等次给予奖励。
( 8 )战时官兵获誉立功在平时的基础上增加一倍的奖励。
2. 长沙籍现役军人,其获誉立功喜报和通知书由区县(市)退役军人局备案登记,建立档案,并对奖励事项审核办理,在 20个工作日内将获誉立功喜报及奖励上门送达现役军人家属或入伍前所在单位:
( 1 )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的,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和长沙警备区相关负责同志陪同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军区负责同志送达。
( 2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沙警备区相关负责同志陪同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军区负责同志送达。
( 3 )荣立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同志和长沙警备区负责同志带队送达。
( 4 )荣立二等功的,由所在区县(市)退役军人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带队送达。
( 5 )荣立三等功的,由所在区县(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同志和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带队送达。
( 6 )荣立嘉奖的奖励,由所在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安排专人送达。
( 7 )参加国际维和行动、军事演习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相应形式送达。
3. 驻长部队现役军人(不含长沙籍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奖励,由所在部队政治部门于每年 7 月 10 日之前将获奖立功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书复印件报市双拥办审核办理,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4. 长沙籍现役军人及驻长部队中的长沙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的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级财政承担。
三、附则
(一)消防救援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以上相关优待。
(二)长沙籍现役军人指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是长沙和异地入伍后立功受奖时父母、配偶户籍所在地是长沙的现役军人。
(三)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