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农联〔2021〕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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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2021-98007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长沙市财政局 文件

长农联〔 2021 〕 7 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长沙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过渡期内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 2021 〕 10 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级衔接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脱贫攻坚期间用于贫困村的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和用于帮扶非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现统称为市级衔接资金。根据中央 “ 四个不摘 ” 的有关要求,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现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进行调整,主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第二条 衔接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如用于购买防贫综合保险、对突发严重困难户发放纾困金等措施。

2. 实施对乡村振兴示范村、巩固脱贫成果重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红色村的帮扶工作,主要用于产业、就业帮扶措施和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改善,补齐重点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

3. 助力特色产业发展提质,主要用于促进企业、合作社与脱贫户、边缘户、低保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带动当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打造特色品牌,延伸产业链条,实施产业升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 实施消费帮扶奖补。对积极参与消费帮扶行动,利用电子商务、物流、销售网点等平台建设消费帮扶专馆专区专柜,帮助脱贫地区销售特色产品成效明显的企业进行奖补。

市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与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弥补村级运转经费不足、接待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三条 衔接资金实行分类分批管理。

第一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原建档立卡人数较多的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市、浏阳市开展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和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巩固脱贫成果重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红色村重点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施流程为: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参考各区县(市)建档立卡人数、系统监测人口数量和重点帮扶村数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征求金融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防贫保险、解难纾困和重点帮扶等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防贫保险资金、纾困资金的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督促各乡镇申报特色产业和重点村帮扶项目。区县(市)确定了防贫监测帮扶和重点乡镇、重点村帮扶项目工作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后立即启动项目实施,同时将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乡镇财政所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可预拨一定比例启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的进度。项目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报区县(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第二批资金用于发展特色产业和消费帮扶奖补。实施流程为: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根据示范乡镇创建和消费扶贫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各区县(市)特色产业增收效益好,防贫效果明显的示范乡镇和参与省、市消费扶贫行动,利用电子商务、物流、销售网点等平台建设消费扶贫专馆、专区、专柜的有关企业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根据工作实际,向市政府专项请示批复后下达。

第四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当年年底前做好下一年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评审入库,市级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验收完毕后分类列入资产管理目录,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后续管理。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地要将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市、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要落实衔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乡镇分管乡村振兴的领导、村党组织书记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人,乡镇分管财经的领导、驻村第一书记为资金监督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八条 各区县(市)要及时出台县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统筹调整预算安排,在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前提下,加大防止返贫致贫、发展特色产业、创建示范镇村等主要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 的通知》(长扶贫办发〔 2018 〕 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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