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细则 > 的通知》(湘建建〔 2017 〕 24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
(一)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行业新增产能,预拌混凝土产能规模和搅拌场布局须符合《长沙市混凝土搅拌场布局规划(2018-2025)》(浏阳市、宁乡市企业应符合当地布局规划)的要求,禁止预拌混凝土企业未经审批增设规划范围之外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线。
(三)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 “ 一站一证 ” 制度,禁止预拌混凝土企业外租生产线,禁止 “ 湿拌砂浆 ” 生产线违规生产预拌混凝土。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对砂石原材料实行溯源管理,形成考查记录与供应商名册,骨料母岩品种、岩质、性能参数和砂石骨料质量须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建设用砂》(GB/T 14684)、《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等规范要求。湿法制砂工艺的骨料在进场前必须提供使用的絮凝剂品种及用量,禁止使用上述规范规定范围外的其他骨料和再生骨料。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需要检测砂石骨料坚固性、碱活性、氯离子含量等指标(湿法制砂工艺的骨料必须100%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主控项目的检测应按不少于30%检验批量的频次,送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超出混凝土企业试验检测资质范围的检测项目,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未确定物理化学性能的骨料,不得用于混凝土的生产。
(三)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不小于115%),须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调整。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检测试件,同时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现场施工环节的服务,参与工程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试件制作的旁站,鼓励支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现场同时制作留置单独标识的比对混凝土试件。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依法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禁止以 “ 优化设计 ” 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工程。严格混凝土质量检测管理,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除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外,检测不合格报告及整改、验收等资料须一并进入工程档案。
(二)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加强标养室及试块制作、放置、养护管理,加强施工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操作过程的检查。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浇筑前的坍落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结构,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等过程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过程进行监督。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对达到龄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实体及时、独立的进行混凝土强度平行检验。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责任。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原始记录应附有加压曲线和试块破型照片,并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禁止检测机构上门取样。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控和验收管理
(一)根据《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自2021 年4 月1 日起,在全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早龄期法对混凝土施工中的强度进行控制。早龄期法采用7d 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与标准养护28d 混凝土试件取自同盘混凝土,且制作与养护条件相同,试验宜在7d±2h 龄期内完成。采用早龄期标准养护混凝土强度推定标准养护28d 强度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事先通过试验建立二者的强度关系式,提出抗压强度指标值,并写入供应合同,监理单位要对取样和送检全过程见证。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二)在建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发生有害裂缝超过安全评估极限,耐久性指标不合格,7d 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抗压强度未达到指标值,28d 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未达标准值等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立即停工。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有关专家查找原因,以600 度·天龄期作为强度判定最终期限,对结构实体采取回弹—抽芯法检测验证,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规定方法进行强度评定。实体检测和评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经原设计单位复核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含不合格部分的整改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三)施工单位要编制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验收专项方案,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明确检验批,并按明确的检验批进行强度评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完工后,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进行验收。工程交付使用后,混凝土结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信息化监督管理
(一)全市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管理系统与 “ 长沙市预拌混凝土和检测监管服务系统 ” (以下简称 “ 监管服务系统 ” )对接,在承担混凝土供应任务时,逐车打印带有二维码标识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随车送至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签收并扫描《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二维码信息进行核验,通过监管服务系统进行取样,不得接收没有《预拌混凝土运输单》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作为工程技术资料进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未通过系统出具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不得作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监理单位通过监管服务系统进行见证和试件的芯片植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监管服务系统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