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2021 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根据《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5 -2030 年)》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 GB/T15190 - 2014 )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进行修改和补充,编制《常宁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2021 年)》(以下简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适用范围
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适用范围为常宁市城市集中建设区。
二、声环境功能执行标准
常宁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2008 )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下表。
表 1 声环境质量标准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昼间 ” 是指 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 “ 夜间 ” 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之间的时段。)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 G3096 - 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 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 4 类区。
4 类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 GB/T15190 - 2014中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
表 2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 4 类功能区距离
1.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为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 4 类功能区距离按表 2 要求执行。
2.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见表 2 )定为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 2 )的区域定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4. 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 2 )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定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5.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定为 4a 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6.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定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 2 规定执行。
7. 铁路交通服务器,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定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 2 规定执行。
8. 对于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与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常宁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常宁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声环境功能划分结果详见表 3 、表 4 、表 5 。
表 3 常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统计表
表 4 常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表 5 常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道路交通干线划分方案表
五、监督与管理
(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对本辖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城市空间规划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与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三)公安、住建、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六、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中文本及图件不作为行政区域定界依据。
七、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宁市声功能区划图附件: 常宁市声功能区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