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9号)、《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常德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求实效,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畅通开放美丽幸福新石门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和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县为主体、乡村尽责、分级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实现县、乡、村三级全覆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100%列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农村公路三类以上桥梁占比98%以上,创建市级及以上最美农村公路1条以上。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能力显著增强。
三、政策举措
(一)完善管理养护体制。
1.县人民政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负责明确县财政、交通运输和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督促乡、村两级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负责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配置,设置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建立稳定的县、乡专职养护队伍;统筹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美丽农村路”创建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并督促其履职。
2.乡、村两级履行管养责任。负责履行乡道、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组织好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开展路政管理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二)强化资金保障。
1.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继续执行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再降低,该项资金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当“替代养路费部分”不能满足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需求时,由县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2.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财政支出责任。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列养里程不低于“1053”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 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20%、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3.设置农村公路灾毁资金。县财政设置农村公路灾毁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及安全生产等,农村公路灾毁资金由县财政按照每年应承担养护资金总额10%单独设置,不占用日常养护资金,并根据年度受灾情况合理安排,结合实际滚动使用。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完善监督考核激励机制。“以考明责、以评促养”,推动农村公路管养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完善县对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价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全面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实施真抓实干激励措施要求,将农村公路路况检测评定结果、养护工程实施情况等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建立考核结果、养护工程实施成效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挂钩的分配机制。对工作推进情况良好的,给予激励或增量补助,对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助等,奖优罚劣。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农村公路总路长,分级设立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分别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和村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或相应机构承担。农村公路总路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内路长制工作,明确每条县、乡、村道路长及其工作职责,统筹推动各级路长落实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责任。县、乡人民政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在各路段显著位置设置“路长制”公示牌,公告人员信息、路长职责、监督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对乡镇(街道、区场)专职工作人员和村民(居民)委员会中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3.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专群结合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推行专业化养护模式,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农村公路小修和日常保养,推行群众性养护模式,择优委托承包人实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严重失信行为和成效突出的情况纳入省市县信用评价体系。
4.鼓励家庭承包日常养护。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群众承包。鼓励公路沿线群众参与(承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鼓励开辟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将公益性岗位向乡村延伸。将区域相近的乡村两级护路员、护林员、护河员整合,提升整合乡村治理能力和综合养护质量。
5.强化安全整治及路政管理。农村公路新、改、扩建工程要严格落实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己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要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等路产路权维护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开展交通运输与公安联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设施设备的行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6.加强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业务流程,推动农村养护管理信息化、智慧化、精准化、高效化,大力提升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乡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因地制宜,持续推动深化改革进程,确保改革成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创造有利的工作和舆论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导激励。 要充分发挥督导激励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相关部门深化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压实责任,抓好任务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加强考核评价。 县交通运输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县、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机构要分别按照半年度、季度、月度组织管理养护综合检查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