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 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依法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防止以工程建设项目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现象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 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 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调规〔2021〕45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障发展与保护生态相结合,主动服务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合理利用项目用地所涉砂石土资源,依法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在实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过程中,在工程施工红线范围内且在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按本实施意见管理。
三、处置原则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土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剩余砂石土资源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未经审批不得上市销售牟利。
四、处置流程
(一)告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告知涉砂石土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申报处置。
(二)申报:凡涉及砂石土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出让、划拨及其他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分析评估本项目是否存在需要处置的剩余砂石土资源,需要处置的,应提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同时提供项目重点工程建设认定报告(发改部门认定)、用地批文、勘界报告、施工设计方案、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未按规定申报不得开挖砂石土资源。
(三)测算和认定:县自然资源局在接到书面申报并审查同意后,牵头组织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县应急局等部门进行实地查勘。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机构编制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以下简称《测算报告》),由县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测算报告》中剩余砂石土资源量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四)处置:县财政局根据《测算报告》中剩余砂石土资源量的市场价格评估结果及砂石土资源实际情况,拟定砂石土资源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按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拟定,并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交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竞得人在开挖砂石土过程中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并符合环保要求。
(五)缴费:竞得人根据处置结果一次性缴入县级财政收入账户,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如有变更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新增的砂石土资源量按照处置时实际成交价的每吨资源量的单价进行测算,测算后由原竞得人补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不断巩固拓展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成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砂石土资源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开挖砂石土区域的范围监管;负责按审批的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超批准范围开挖和未经批准违法开挖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对剩余砂石土资源量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对处置的砂石土资源进行收益收缴,并提供相关处置工作经费的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认定。
县公安局:负责建设项目所需火工产品审批及使用监督,负责全县砂石土运输“三无”车辆的清理和整治,负责对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扰乱砂石土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县应急局:负责项目开挖砂石土资源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消除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全县从事砂石土资源销售的企业排查来源及销售台账核查;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收购、销售砂石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领域所涉砂石土资源超限、砂石扬撒以及违法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危及道路安全的挖砂、采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加工砂石土资源行为进行监管。
县林业局: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森林植被损毁及恢复等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县工信局、国网石门县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违法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停止供电和拆除供电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涉砂石土资源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摸底和日常巡查监管,对项目开挖砂石土资源违法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砂石土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督查检查,严厉查处非法采矿。各职能部门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巡查监管,依据各自职能职责搞好建设项目范围内涉砂石土资源正常开挖的服务。涉砂石土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申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砂石土资源、未按施工设计开采砂石土资源,一律按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在项目施工期间出现违法行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破坏环境事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竞得人、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本实施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