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2-02054
湘发改价费规〔 2022 〕 943 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改价格规〔 2018 〕 988 号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 2016 〕 14 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6 〕 488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卫生健康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表:湖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2 年 10 月 11 日附表
湖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收费对象
及范围 备 注
(元)
1 、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方法。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双方协商预交鉴定费。医患一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为:先由市州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 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向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 请,鉴定费分别按市州级或省级鉴定费标准执行。 3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 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4 、因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所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原因需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 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机构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申请人提出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按 70% 退还鉴定费; 已召开专家鉴定会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协商分担被扣的鉴定费预交款。一 医疗事故鉴定费
1 省级鉴定 每例 省级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机构 1900 有关单位
或个人
设区的市级卫生 健康部门所属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 机构
1300 有关单位2 市州级鉴定 每例
或个人
收费对象
及范围 备 注
(元)
县级以上卫生健 康部门所属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及 非免疫规划疫苗 接种单位
在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时收取。预防接种服务成本包括健康状况询问、知 情告知、注射、留观、接种记录、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注射器、 各种消毒剂、棉球、棉签、纱布等)等费用。
20 受种者或二 预防接种服务费 每剂次
监护人
县级卫生健康部 门所属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
9.5 接种单位 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收取
经鉴定,属于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 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申请方凭鉴定费非税收入票据到当地卫生疾病 控制部门报销;由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 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经省市二级鉴定的,以省级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依据收取鉴定费。
省级和设区的市 级卫生健康部门 所属技术鉴定机 构
3500 有关单位
或个人
申请鉴定 当事人所
在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 技术鉴定时收取。
在单位(一) 职业病诊断
尘肺 每例 500
职业中毒 每例 700
收费对象
及范围 备 注
(元)(二) 尘肺病会诊阅片 每张 20
具有新型冠状病 毒核酸检测资质 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
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
自愿检测
者
制定
由省级卫生 考试机构按 照(湘改价 费〔 2018 〕七 考试考务费
613 号)的 有关规定制 定(一) 卫生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费 每人每科 省级卫生专考试 机构 考生
(二) 医师(含中医类) 资格考试费 每人每科 省级卫生考试机 构 考生
(三) 护士执业资格考 试费 每人每科 省级卫生考试机 构 考生
传统医学师承和 确有专长人员申 请医师资格考核
每人每科 省级卫生考试机 构 考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