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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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2-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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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

湘发改价费规〔 2022 〕 643 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

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我省出台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2 〕 451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2 〕 450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2 〕 307号)等一系列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具体规定

1 、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 、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费向学生提供小学 1-3 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3 、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定技术标准、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 1000 元、 800 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4 、中外合作办学。省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根据 “ 同城同价 ” 原则,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核批的同等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普通高中本校学生实行相同收费政策。

(三)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1 、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2 〕 451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民办中小学按规定可向学生收取学费,须按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包含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收取。财政安排的生均经费补助不得直接以奖助学金等形式发放到学生,顶抵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计提的学生资助资金。

2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2 〕 450 号)有关规定执行。

3 、中小学教材价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2 〕 307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2 〕 449 号)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文件执行。

4 、公办中小学(不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 2017 〕915 号)执行。

5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1 〕 965 号)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9 〕97 号)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二)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收费遵循 “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 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退费政策规定。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 5 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四)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 “ 收支两条线 ”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三、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超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违反退费规定的;

(四)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的;

(五)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而收取费用和获得差价、好处费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7 〕 771 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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