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爆破作业可视化监控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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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 —2021—07001

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湘公发 〔 2021 〕 5 号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 《 湖南省爆破作业可视化监控管理

工作规定 》 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

现将 《 湖南省爆破作业可视化监控管理工作规定 》 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安厅反馈 。

湖南省公安厅

2021 年 2 月 24 日( 此件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

湖南省爆破作业可视化监控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 , 实施爆破作业可视化监控管理 , 防止丢失 、 被盗 、 被抢 、 肇事等涉爆案件 、 事故发生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湖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办法 》《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爆破作业可视化监控管理 , 是指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实时录制 、 采集爆破作业等涉爆从业单位储存 、 运输 、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视频 、 音频 、 图像 、 定位及预警等相关信息 , 并按规定标准和时限上传至湖南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 以下简称爆破安全管理系统 ), 公安机关实施在线监控管理的工作方式 。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可视化监控管理第一责任人 , 爆破作业 ( 项目 ) 技术负责人为监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安全员为管理设备 、 上传信息的操作员 , 从业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 熟悉设备性能 , 熟练操作设备 ; 监理单位应当将作业单位落实可视化监控管理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与爆破作业相关的民爆物品 、仓库 、 车辆及人员等纳入视频监控管理范围 。

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录制 、 采集 、 上传的视频 、 音频等信息应当清晰 、 稳定 , 应当使用近景 、 远景 、 全景等方式真实反映作业现场全貌 , 并体现仓库 、 车辆 、 人员 、 物品及数量等关键要素 。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项目逐环节 、 不间断地进行监控录像 , 保证监控视频的完整性 , 不得选择性录制 。

第七条   视频监控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出库装车起运 、 押运 、爆破至爆后检查 、 清退 、 回库等十个关键环节 , 作业单位应当在以上活动完成后的 24 小时内将监控视频等信息上传至爆破安全管理系统 。 十个环节为 :

( 一 ) 民爆物品起运 。 利用库房或地面站监控设备对以下过程实施监控录像 : 运输车辆进入库区 , 两名保管员打开仓库 、 装载民爆物品 , 保管员 、 驾驶员 、 押运员同时在场并登记签字 , 车辆离开库区或地面站 。 安装了库房信息采集仪的库房自动采集 、上传双人双锁验证信息 , 防爆型执法记录仪可在库区内拍摄 。

( 二 ) 民爆物品押运 。 利用车载定位及视频监控设备对驾驶室内驾驶员 、 押运员以及车辆侧门 、 后门情况实施全程监控录像 。

( 三 ) 作业人员班前点名 。 利用图传设备在警戒线外对参与当班爆破作业的 ( 项目 ) 技术负责人 、 爆破员 、 安全员 、 保管员 、 监理人员报到点名过程实施监控录像 。

( 四 ) 民爆物品卸载发放 。 利用图传设备在警戒线外对以下过程实施监控录像 : 民爆物品运达爆破作业现场 , 保管员 、 安全员 、 爆破员同时在场卸载民爆物品 , 安全员监督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 , 保管员清点 、 核对 、 记录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 、 数量 , 保管员 、 安全员 、 爆破员登记确认签字 ; 监理人员在旁监理 。

( 五 ) 民爆物品装填及线路连接 。 利用图传设备在警戒线外 , 选定合适位置 , 架设图传设备 , 对以下过程实施监控录像 :装药期间的安全警戒 ; 在安全员现场监督下 , 爆破员装药 、 填塞及连线 ;( 项目 ) 技术负责人实施现场安全管理 ;( 项目 ) 技术负责人 、 爆破员 、 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已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 、数量 ; 监理人员在旁监理 。

( 六 ) 起爆前安全检查及警戒 。 利用图传设备在警戒线外对以下过程实施监控录像 : 爆破作业人员 、 车辆 、 设备全部撤离爆破作业现场至警戒线外 , 警戒人员实施警戒 , 安全员向 ( 项目 )技术负责人报告 ; 监理人员在旁监理 。

( 七 ) 起爆及爆破 。 利用图传设备在警戒线外对起爆 、 爆破过程实施监控录像 ; 监理人员在旁监理 。

( 八 ) 爆后检查 。 利用图传设备在警戒线外对以下过程实施监控录像 : 在安全员现场监督下 , 爆破员实施安全检查并向( 项目 ) 技术负责人报告 ; 监理人员在旁监理 。

( 九 ) 民爆物品清退装车 。 利用图传设备在车辆侧后方对以下过程实施监控录像 :( 项目 ) 技术负责人 、 爆破员 、 安全员同时在场 , 清点 、 核对 、 记录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 、 数量 , 向保管员清退 、 装车并签字确认 ; 保管员 、 押运员关闭车门 , 驾驶员 、 押运员登车 ; 监理人员在旁监理 。

( 十 ) 民爆物品回库 。 利用车载定位及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驾驶室内驾驶员 、 押运员以及车辆侧门 、 后门情况实施全程监控录像 。 利用库房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入库区 、 卸载民爆物品 、 清退入库 、 保管员签字确认过程实施监控录像 ; 有防爆型执法记录仪的可在库区内拍摄 。

第八条   严格落实从业单位主体责任 , 以上十个环节由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 , 视频监控由爆破作业单位负责 ; 爆破作业项目所使用民爆物品的配送 、 回库服务由生产 、 销售单位提供的 , 第一 、 二 、 十环节的视频监控由生产 、 销售单位负责 ; 爆破作业项目使用混装炸药的 , 第一 、 二 、 十环节的视频监控由混装炸药配送单位负责 。

第九条   涉爆从业单位应当自行配置符合技术标准的可视化监控管理设备 , 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 网络信号畅通 , 并接入爆破安全管理系统 , 确保公安机关能通过系统后台实时调阅视频等信息 ; 因信号障碍等原因不能实时调阅的 , 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及时上传关键环节视频 。 公安机关不指定上述设备的供应和服务商 , 也不得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技术参数形成设备的排它性 。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单位信息 、 民爆物品储存库信息 、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 、 爆破员 、 安全员 、 保管员等基础信息录入爆破安全管理系统 , 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 以下简称民爆系统 ) 申报爆破作业项目 。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采集上传的作业项目视频等信息为项目业绩的重要证明 , 公安机关应当以此作为爆破作业项目业绩备案的重要依据 。

第十二条   在湖南注册登记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外省实施爆破作业 , 应当按照本规定对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并上传视频等信息 。

第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监控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故障时 , 应立即向运维服务单位报修并启用替代设备继续拍摄 。

第十四条   按照 “ 爆破作业项目属地管理 ” 原则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利用民爆系统审核 、 审批爆破作业项目 ; 利用爆破安全管理系统 , 以在线巡查 、 实时调阅 、 事后回看等方式对爆破作业进行可视化监控管理 , 管理中发现安全风险隐患 、 违法违规行为的 , 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责令改正 、 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理 。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等法律法规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将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爆破安全管理系统 , 实施可视化监控管理的工作情况 , 作为爆破作业单位分级管理的重要指标 ; 将不执行规定 、 可视化监控管理落实不到位的单位 , 列入重点安全监管名单 , 加大检查力度 , 推动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建立全省统一的爆破安全管理系统 , 供爆破作业单位免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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