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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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0-11009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人社规〔 2020 〕 9 号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标准和发放范围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 .居住在长沙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 460 元调整为 750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 390 元调整为 635 元。

2 .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425 元调整为 690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 385 元调整为 630 元。

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 125 元调整为 200 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 140 元调整为 215 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 160 元调整为 235 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 130 元调整为 205 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 .父(包括养父)、夫年满 60 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 45 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或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 18 岁或虽满 18 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 18 岁或者虽满 18 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 60 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 2 款);

6 .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 .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 、 2 款);

8 .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

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 .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二、经费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三、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暂不作调整,继续按因病死亡标准 7000 元、因工(公)死亡标准 9000 元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其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布之前按原标准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20 年 6 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资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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