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4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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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湖南省民政厅

文件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将部分

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

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保障参保(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10〕7号)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

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和康复项目

(一)适用对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需医疗康复的参保(合)人员。

(二)医疗康复项目

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1)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2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康复治疗机构

定点医疗(康复)治疗机构必须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按照相对集中、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定点资格审定,统一公布。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康复)治疗机构签订医疗康复服务协议,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三、医疗康复治疗和管理

(一)参保(合)人员进行住院医疗康复,须填写《医疗康复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经指定康复(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并报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到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医疗康复的,其费用按规定纳入城镇医保、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

(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按城镇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规定执行。

(三)康复治疗的参保(合)人员,执行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医疗保险待遇实时享受,待遇标准执行参保地城镇医保或新农合政策。

(四)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应为参保(合)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康复)服务,不得拒收符合规定的参保(合)患者;对就医康复患者进行身边识别,防范冒 名就医康复等欺诈行为发生;加强管理,完善基础台帐资料,对康复效果进行总结 评价。

四、支付标准与费用结算 (一)支付标准。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自负比例为20%,新农合支付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个人费用的结算。康复治疗的参保(合)人员持卡就诊实行即时报结。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要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须经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医疗(康复)费用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三)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费用的结算。住院康复治疗的参保(合)人员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应由城镇医保或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城镇医保、新 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 本地实际制定。

暂时未能实现即时结报跨地区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凭正规发票原件和医疗康复费用清单等资料至参保地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 报销。

(四)各级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定点医疗康复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结算报销关键环节的审核,对参保 (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对超过规定支付时 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并认为确有必要,经城镇医 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3个月。

五、组织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参保(合)率,实行应保尽保,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 卫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残疾人参保(合)登记、费 用结算提供便捷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 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城 镇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医 保及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人管理服务和康复数据信息采集工 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本方案从2012年10月1日试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

2、医疗康复申请登记表

湖南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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