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林木林地 权属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4〕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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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原国家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 10 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首问负责、分级管理、上下联动、职责明确、依法处理”的原则,县、乡(镇)、村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处理好本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我县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审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指导县山纠办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会同县山纠办开展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业务培训。

(二)县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山纠办)。具体负责跨乡镇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集体与集体之间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并指导乡镇山纠办受理、调查、调解林木、林地权属纠纷。

(三)各乡(镇)应成立乡(镇)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山纠办),加挂乡(镇)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牌子。乡(镇)山纠办由各乡(镇)乡镇长负总责,主管林业的副乡镇长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乡镇综治办、林业站、国土所、经管站、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乡镇山纠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归口受理,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受理、调查、勘验、调解等工作,并形成协商、调解意见;依法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林木、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指导村山纠调处小组制作调解协议。对无权办理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山纠办摸清基本情况后,形成处理意见上报县山纠办。

(四)各村建立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小组(以下简称村山纠调处小组),归乡(镇)山纠办管理指导。村山纠调处小组由村委主任、分管林业与综治的村干部及老党员、老村干部各一名组成。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并形成协商、调解意见,促使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原则

(一)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受理与不予受理。

1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①申请人与争议林木林地有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请求事项。

③有权属凭证和事实依据。

2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①双方当事人经村委会组织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

②已经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调解达成书面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③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已作出裁定、判决和调解结案的。

④属于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承包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纠纷的。

⑤属于林木林地侵权行为的。

⑥无法提供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调处程序。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流程图

发生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各调处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组织协调。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协议书、调解书应载明争议地“四至”及面积,并附争议地位置示意图,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林木林地纠纷调处时限。

1 、乡镇山纠办与县山纠办接到山林纠纷调处申请后,应在 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立案,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告知材料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属主张,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因正当事由无法按期提供证据的,经山纠办同意,可延期提供。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主动放弃举证权利。

2 、村山纠调处小组调解未果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小组之间和个人与村集体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调解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村与村之间的山林纠纷,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形成书面调解意见,由申请人在调解期满之日起 5 日内连同书面申请向县山纠办申请依法处理。

3 、县山纠办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意见书或申请报告后,应积极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县山纠办提出案件处理意见,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给县山纠指导办审查。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将延期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问责

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时限和处理决定要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伪造、涂改、销毁林木林地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视情节轻重可处 50-200 元的罚款。

(二)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期间,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或阻挠调解处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未调处好之前,擅自砍伐争议林木或在争议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山林纠纷中徇私舞弊、索取受贿、玩忽职守、不作为、缓作为或者幕后操纵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故意增加调处难度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生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时,乡镇不及时处理或因组织处理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工作考核

将林木、林地纠纷调处纳入全县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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