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
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县的“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地理标志产品,特指在金沙县禹谟镇现辖行政区域保护范围内,按照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并经审核注册、批准、登记的产品。
第三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个人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工作的统筹,并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用标志管理
第五条 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文字组成。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禹谟镇现辖行政区域(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12号《公告》批准)。申请使用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禹谟醋》地方标准;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截至企业申报时应连续3年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产品质量记录健全,生产统计台账、仓库出入台账齐全,账、卡、物相符;
(五)拥有自有的注册商标作为使用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品牌。
第六条 凡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生产者,可向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使用“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或在贵州省地理标志用标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第七条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者的申请组织初审,经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再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八条 获准使用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产品的产品包装、广告、说明书等合理范围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但应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自行新增或改变标识图形、文字等,不得通过突出使用金沙县“禹谟醋”作为产品名称、商标等形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九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收购和生产销售记录档案,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检验符合标准方可使用印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及标识。否则,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销售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获准使用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公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并保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 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者不得在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单位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误导公众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权之前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十五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从事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不得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企业酬金,吃拿卡要。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禹谟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府办〔2017〕8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