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市住建通〔2025〕23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安顺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本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2025年11月14日
安顺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程序,确保涉气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镇燃气工程指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 输配和应用等工程的总称,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从事城镇燃气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市政行业(燃气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施工单位需取得市政公用工程相应资质;涉及压力管道安装时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资质;施工单位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可以承接资质许可范围内燃气表后低压管、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后的低压管道安装。
第四条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 灌装站等重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城镇燃气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
第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 产等要求,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场站等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的安全专篇组织审查。
第六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镇燃气工程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
第七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等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应随主体工程一同办理施工许可证。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八条 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并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规定申请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建设的市政管道及建筑红线内庭院管道、立管施工,可由建设单位提供不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明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镇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依法对城镇燃气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 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城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二)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四)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应该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安顺市辖区内城镇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