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思府办发〔2025〕17号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贵州思南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厂房管理,提高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利用水平,加快产业集聚,孵化中小企业,有效缩短建设周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资产管理公司)对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开发区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标准厂房租赁、标准厂房区域内建设、物业、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项目)。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 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依法办理取得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三章 企业入驻
第六条 资产管理公司于入驻企业(项目)签订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招商引资合同》内容及本《办法》保持一致,不能相互冲突。
第七条 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协同招商引资部门协助入驻企业(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租赁期限及费用
第八条 租赁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合同首次签订为3年期限,之后以3年为一周期实行续签。
第九条 标准厂房及园区配套用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根据所处园区区域及楼层,经开区标准厂房租金采取差异化的收取基数。
1.双塘园区:(1)1#、2#、7#、8#、9#五栋厂房第一层(展销厅)收取基数不低于每月6元/㎡;
(2)1#、2#楼负二层(临园区道路)租赁价格不低于每月4元/㎡,负一层租赁价格不低于每月3元/㎡。
(3)其他标准厂房及楼层按照第一层租赁价格不低于每月4元/㎡,第二层租赁价格不低于每月3元/㎡,第三层租赁价格不低于每月2元/㎡,第四层租赁价格不低于每月1.5元/㎡。
2.港航园区:标准厂房第一层租赁价格不低于每月3元/㎡,第二层租赁价格不低于每月2.5/㎡。
(二)经开区标准厂房区域配套用房根据所处位置采取差异化收取租金,该配套用房只限于租赁给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员工使用。
1.双塘园区:配套用房以套内面积核算租赁租金,租赁租金价格不低于每月1.5元/㎡。
2.港航园区:配套用房以套内面积核算租赁租金,租赁租金价格不低于每月1.2元/㎡。
(三)物业管理费用:企业承租经开区标准厂房及区域内配套用房,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每月0.5元/㎡。
(四)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确需对标准厂房进行装修的,享受不超过三个月的厂房装修期,装修期不计算租金。
第十条 入驻园区企业承租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的租金实行按年支付,租赁合同签订后一月内承租方缴清首年租金及相关费用,此后承租方在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内缴清下一年度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在租赁期内因企业(项目)经营管理等原因需退出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的,由入驻企业(项目)与资产管理公司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出事宜。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的规定,接受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公安、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理、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职工教育等。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实施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共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资产管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缴纳。
第十五条 租用的行为规范
(一)禁止转卖或转租标准厂房(配套设施)。
(二)禁止改变厂房结构、厂房外立面以及使用性质。
(三)禁止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四)企业确需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的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禁止企业从事违法犯罪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违反所签订合同、出现物业管理禁止行为或违反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由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思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思经开区发〔2015〕19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