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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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定义,厘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本通知所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集体(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街道、村集体等)开办,经费由财政经费或集体(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街道、村集体等)经费拨付的托育服务机构。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含中央、地方政府、村居、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的各种形式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其他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并自愿申请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规范认定程序,全面开展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定义,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纳入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范围。要根据《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及程序(试行)》(见附件1),全面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认定通过后需及时向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认定回执(见附件2)。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各地组织认定的机构开展抽查复查,确保认定机构符合标准。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将加强对各地组织认定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认定工作规范有序。

三、强化政策保障,构建普惠托育服务可持续发展机制。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水电气热、房租减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结合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等资金,通过综合奖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联合人社部门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普惠托育机构普遍开展订单签约服务,为其提供婴幼儿健康管理、疾病防控、人员培训等支持,提高普惠托育机构服务能力。

四、严格监督管理,着力提升普惠托育服务质量。托育服务机构确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后,其收费管理方式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随机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虐待婴幼儿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件的机构,一经查实,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取消普惠服务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有关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要建立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台账,摸清拟认定托育机构、普惠托位等底数,力争2025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首次认定工作。

请各地于7月30日前将已认定机构名单,10月30日前将全年认定机构名单信息、认定工作总结等情况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联 系 人:余 洪

联系电话:0851-86892551

附件:

1.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及程序(试行)

2.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回执

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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