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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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工业

(仓储)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榕府办发〔2025〕13号

古州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榕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榕江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榕江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我县产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分割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榕江县工业园区内出让的国有建设工业(仓储)用地上标准厂房。

(二)本《细则》所称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用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企业从事工业(仓储)生产、加工、存储的可用于市场化交易的通用工业(仓储)厂房。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按照“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稳妥推进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业态、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

(三)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严格工业(仓储)用地用途管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房屋产权用途,严禁以工业(仓储)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强化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日常监管。

四、分割转让条件

(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是指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建立不动产分割台账。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入驻企业可依法申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原则上以宗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确权。(注: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涉及用地分摊的,可将该幢建筑占地进行分摊后合并建筑面积纳入不动产权登记。分摊建筑占地面积=本幢建筑占地面积÷本幢建筑面积×权利人建筑面积,权利人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三)项目建设单位自持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5%(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地下车库、道路、绿地、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污染治理设施、物业用房及配套用房等共用配套设施由建设项目单位所有,其他厂房产权人按协议约定使用。

(四)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要在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等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基本单元,作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单位。其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分跨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跨转让,分割后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五)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厂房使用性质。受让方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

(六)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分割后的单元格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等级。

(七)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后,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现状,增加厂房楼层等,如需要改建、扩建的需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八)分割后的厂房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由产权所有人管理。

五、办理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方案》、分割测绘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

(二)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分割转让方案进行联合审议,并在榕江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议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产权登记。其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受让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审查工作;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投资布局等方面进行审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分割后规划总平面图等方面进行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进行审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负责对企业日常环保的执法监督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企业消防日常监督管理。

六、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不动产买卖合同;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变更后的房屋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七)分割转让方案文本及经审核通过的《榕江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七、明确政策施行期限。本《细则》为暂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榕江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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