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网约房治安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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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网约房治安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公通〔2025〕19号

各分、县(市)局,贵安新区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贵阳市公安局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贵阳市公安局第九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7日

贵阳市公安局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小时、按日或者以月租、季租和年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网约房按照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对属于旅馆业的,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约房经营者应对房屋有合法的使用权;

(二)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一)违法建筑或者地下储藏室;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向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如实填报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符合经营条件的网约房,由经营者和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公安机关对纳入登记的网约房经营者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发放登记标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托公安信息系统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申请登记、传输入住人员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二)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培训;

(三)对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对网约房治安状况开展现场检查;

(四)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向互联网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发放的登记标识;

(二)如实提供房源信息,保证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与实际一致;

(三)查验入住人员身份,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四)发现入住人员涉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六)网约房停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约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条 鼓励网约房经营者依法安装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入住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发布网约房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房源信息、登记标识等进行核验、登记;

(二)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展示的网约房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经营者信息等;

(三)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入住人员信息、联系方式、预订网约房信息和入住时间等;

(四)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配合经营者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二)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三)不得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约房治安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对知悉或者掌握的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作网约房经营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入住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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