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铜仁市碧江区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碧住建发〔2025〕3号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铜仁市碧江区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经营管理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4日
铜仁市碧江区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经营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居间、代理、评估和咨询营销等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包括经纪机构、评估机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及其他在职的从业人员、执业人员。
第二章 诚信经营的评价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分值100分。信用分值=基础信息分值(70分)+良好信用分值(30分)-不良信用分值。
(一)基础信息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附件1)
房地产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加盟品牌)及分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分支机构(加盟店)数量、经营状况、合同履约情况、备案情况、服务内容及收费公示、员工总人数、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和信用承诺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学位、从业机构、从业时间及经历、执业资格类别及证号、从业业绩等。
(二)良好信用(附件2)
1.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未接到投诉或投诉后查证不属实;
2.获得区级及以上住建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
3.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提出重大建议、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做出重大贡献,被区级及以上住建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可、采纳的;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区级以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有关机构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5.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和团体标准起草、科研成果创新、相关试点等工作,获得区级及以上住建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定,并已在行业广泛推行的;
6.积极参加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研、信息汇总、公开诚信服务承诺等行业活动的;
7.市、区住建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附件3)
1.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
2.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
3.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机构之间恶性竞争;
4.对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决定的;
5.因执业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被司法机关查实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7.市、区住建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1.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80分,且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未被减分。
2.B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80分,且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C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低于80分,且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减分累计超过10分。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六条 信用评价为A级机构,列入“白名单”。
1.全区通报表扬;
2.优先将企业向辖区金融机构、区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3.住建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4.其他方面政策支持。
第七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机构,列入“黄名单”。
1.住建部门正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
2.责成中介机构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住建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4.其他方面措施。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机构,列入“黑名单”。
1.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2.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须到住建部门说明情况并提报限期整改方案;自整改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评审后,视情况办理备案登记。
3.向辖区金融机构、区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通报信用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管理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诚信经营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半年和年度通报诚信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基础信息评价标准
2.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3.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基础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2
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3
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