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布点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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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布点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应急〔2024〕1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局属各股室:

现将《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的布点规划工作。

金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布点规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店面经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3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零售网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6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实施方案》。

一、布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和“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要求,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村(社区)数量、批发企业配送能力、近三年市场供需情况和监管服务能力等,制定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布点数量

(一)全县不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只设置长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实行专店销售。

(二)根据全县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经营现状问卷调查结果,结合我县各乡镇(街道)人口、下辖行政村(社区)数量、2024年第一季度烟花爆竹销售量、近三年(2021-2023)年(零售)经营网点平均销售总量、批发企业配送总量、现持有行政执法证安全监管人员数及已办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制定全县布点规划422家(具体数据见附件)。

(三)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实施方案》,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划数量控制指标。对个别乡镇(街道)现有数量超过规划数量的,若存在已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不满足继续颁证条件的,不再颁证,该乡镇(街道)不能在规划数量外补增名额。

三、布点条件

(一)(零售)经营网点实行专店销售;

(二)(零售)经营网点现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三)(零售)经营网点禁止布点在以下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边缘100米范围内;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及居民住宅区内;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区域;不设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设在地下及半地下室。

四、严格管理

已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网点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主要负责人要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具备安全经营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禁止销售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禁止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

(五)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情形;

(七)经营者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禁止使用明火;

(八)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布点规划实施

(一)发布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布点规划工作有序推进实施。

(二)受理与审查:申请人向金沙县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培训考核:烟花爆竹经营者需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四)时限要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五)深入宣传动员:县应急管理局要通过组织召开会议、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处置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六)其他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一个布点时,在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安全条件的基础上,以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

(七)金沙县应急管理局原则上每两年对《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本方案立改废释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或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八)施行时间: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应急〔202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金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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