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39号)文件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切实解决村医养老保险问题”的精神,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解决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
(一)参保对象。持有经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卫生健康局注册在我县村卫生室执业,承担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且享受乡村医生补助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所在村卫生室自行聘用的从业人员不能以乡村医生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二)参保缴费。
1.符合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达国家规定年限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财政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进行全额补助,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由个人根据政策按时足额缴纳。
2.符合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由乡村医生本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岗后缴费年限不足部分由个人继续延续参保缴费,不享受参保补助,如确因实际需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在岗服务的,继续享受参保补助,缴费年限符合条件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养补助
(一)享受对象
1.2012年前退出岗位的乡村医生延续享受退养政策不变。即男、女年龄均满60周岁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享受全额退养补助,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修文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发放。
2.2012年至2021年7月6日期间退出岗位的乡村医生,男、女年龄均满60周岁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实行“退养补差补助”政策,即离岗的乡村医生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修文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差。未享受财政补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延续享受退养政策不变。
3.2021年7月6日起,不符合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女均年满60周岁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离岗后享受退养政策。符合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选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离岗乡村医生,实行“退养补差补助”政策,即离岗的乡村医生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修文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差。
(二)不享受退养待遇情形
1.符合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预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能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在岗乡村医生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退养补助。
2.男、女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年限,选择在岗服务并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享受退养补助。
3.2012年至2021年7月6日期间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男、女年龄均年满60周岁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如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缴纳社会保险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修文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享受退养补助。
4.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经批准返聘的乡村医生,返聘期间按在岗乡村医生取得报酬,享受的退养补助应及时中止,待离岗后方可继续享受。已享受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离岗乡村医生不享受退养补助。
5.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被清除乡村医队伍的乡村医生不享受退养补助。
6.乡村医生所在村卫生室自行聘用的从业人员不享受退养补助。
三、财政补助
记入财政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和符合条件离岗乡村医生的退养补助纳入本级年初预算,县卫生健康局按时拨付给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并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及时拨付至相关乡村医生指定账户。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把握政策。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事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认定乡村医生资格、工作年限等,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严密组织实施。离岗乡村医生的自然增减情况由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与属地政府共同核定,经属地人民政府签字盖章,每年9月底前集中上报,由县卫健局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县卫健局要履行监管职责,对乡村医生补助对象进行甄别和调查,既要确保应补尽补,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退养补助(补差)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通知下发后,国家、省及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文县卫生健康局
修文县财政局
修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