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气象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遵义市
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气发〔2024〕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机制,统筹规划、布局、设计、建设、应用,优化我市气象探测站网、共享探测信息资源,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遵义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表
遵义市气象局
遵义市发展改革委会
遵义市国家安全局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遵义市能源局
遵义市水务局
遵义市林业局
2024年11月19日
遵义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遵义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科学布局气象探测站网,推进气象探测设施资源合理配置、数据共享共用、管理协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贵州省气象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遵义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遵义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防灾减灾、工农业生产、文化旅游、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教学等为目的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遵义市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共享探测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包含一项或多项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量、能见度、水汽、天气现象、日照、雷电、蒸发、雪深、酸雨、云、辐射、地(草)温、土壤温湿度、负氧离子、大气成分等)监测功能的仪器、装备和探测大气中气象变化的天气雷达等,包括但不限于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导航卫星遥感水汽站(GNSS/MET)、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站等。
第三条 气象探测设施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气象主管机构发挥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作用。
第四条 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国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建立部门联络小组,负责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资源共享协调和涉外管理等工作。各部门设置联络员,具体负责对接沟通和协调落实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由市气象局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联席会议。
第五条 按照统筹规划、多源投入、合作共享、集约利用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调整气象探测站网。由部门联络小组共商共计跨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站网布局原则、规范与标准,在优先满足各行业需求基础上,共同研究形成遵义市气象行业探测站网布局设计方案,确保新建气象设施与现有气象站网布局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由相关部门专家组建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制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各部门气象探测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等工作,确保气象探测设施规范、稳定运行,气象探测资料准确可靠。
第七条 各部门新建、改造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由市气象局牵头组织制定遵义市气象探测仪器计量检定标准,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对投入业务运行的气象探测设施开展计量检定,确保其达到气象探测设施使用的精度要求。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探测设施日常检查、周期巡检、定期维护、计量检定等工作,确保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气象观测资料准确可靠。
第八条 各单位新建气象探测设施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填写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表,将相关信息报市气象局备案。市气象局定期向各部门告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建设进展以及资源共享情况,并公布气象探测产品名录。
第九条 由市气象局牵头组织制定遵义市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共享清单,规范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省气象局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部门间气象探测资料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条 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各部门充分利用部门技术和资源优势,共同开展多跨融合的科学研究、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与成果推广。在保障数据供给方产权和收益的前提下,按照数据流通交易相关制度规范,促进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入省大数据交易所开展流通交易。
第十一条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气象资料共享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第40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