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林业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林字〔2024〕4号
各县(市)林业局,州属国有林场: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林业局
2024年1月17日
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为解决全州违规野外用火频发的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野外用火,确保野外用火安全,减少和遏制森林火情(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的原则。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地方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压实林长制第一责任人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州、县、乡(镇、街道)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二、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针对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可以依法依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地渣、杂草等可燃物焚烧活动。由乡(镇、街道)开展宣传教育和摸底调查工作,做到“三个清楚”:即把职责理清楚,把政策讲清楚,把底数摸清楚,动员群众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坚持上门服务、申请在先的原则。野外用火前,乡(镇、街道)应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对野外用火申请人及申请理由进行登记,分村(社区)汇总后报乡(镇、街道)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接到村级的申请后,及时报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形成登记台账。没有提前申请或者没有做好用火准备工作的,一律不准焚烧。
四、坚持安全为主、预防第一的原则。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乡(镇、街道)政府要按照要求,一般应在天气为阴天或雾天,气温较低,风力较小,火险等级三级以下的条件下,可以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焚烧地渣、杂草等野外用火。用火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安排工作人员、护林员及野外用火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现场监烧,将准备焚烧的可燃物运至安全的区域,并按标准开设有效的隔离带,在场人员须持有扑火及清灭余火的工具,做好防范措施,坚决杜绝森林火情(火灾)发生。
五、坚持“谁监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要统一使用野外用火登记表,认真填写用火申请人、焚烧地点、地块类别、批准情况、焚烧时间、天气状况、监烧人等内容,野外用火结束后,现场监烧人员须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乡(镇、街道)政府须于当日将用火情况向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因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六、坚持重点打击、以案释法的原则。严禁未经申请批准的违规野外用火、烧荒炼山的行为,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大巡防的频次和密度,重点教育和劝阻不服从统一安排,私自违规野外用火的对象,一经发现,立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起到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打击一批,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七、坚持部门联动、合力攻坚的原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野外用火行为进行调度指导和林区用火监管,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灭火工作,州林业局在防火期内应派出工作人员对县(市)和州直国有林场进行包保指导,县(市)林业局在防火期内应派出工作人员对乡(镇、街道)和县属国有林场进行包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林区以外的农事用火监管,州农业农村局在防火期内应派出工作人员对县(市)进行包保指导,县(市)农业农村局在防火期内应派出工作人员对乡(镇、街道)进行包保。乡(镇、街道)应分村(片区)进行包保。州、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
八、该办法由黔西南州林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