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农通〔2023〕43号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垂钓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我局研究制定了《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4日
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
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涉及区域: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贵安新区马场镇、高峰镇、党武镇、湖潮乡。
第二条 市、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禁钓区: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禁钓区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垂钓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划定辖区内禁止垂钓的水域和时段,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实施。毗邻县、市(区)在交界水域划定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协调不一致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禁止垂钓区域或时段的,从其规定。
禁钓区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及时段,便于公众遵守和监督。
第五条 禁钓区之外,垂钓者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的规定。禁止采用一人多杆、一杆多线、多线多钩方式进行垂钓。
第六条 在垂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禁用钓具;
(二)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及添加剂;
(四)以泥鳅、虾、螺类或其它活体水生动物作为饵料、窝料;
(五)使用船、艇、筏、水上移动装置、漂浮物、浮动设施;
(六)使用钩宽超过1.6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七条 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八条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一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九条 留取的钓获物规格应当符合《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规定,不符合上述标准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采取保护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垂钓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需以垂钓方式在禁钓区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4日起实施。
附件: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和贵州省保护鱼类
附 件
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和贵州省保护鱼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