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公立医疗机构编外员额制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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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公立医疗机构编外员额制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册府办发〔2023〕7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册亨县公立医疗机构编外员额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册亨县公立医疗机构编外员额制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册亨县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人才资源管理,维护医疗队伍总体稳定,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编外员额制人员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全县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额核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员额制人员,是指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以外,由县卫生健康局报请县委编办审批备案后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外员额制人员核定实行总量控制,按实际开放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1:1.3规定减去实有编制数后进行核定。

第二条 编外员额制编制核定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总量请示,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做出编外员额制编制总量书面决定。

第二章  编制人事管理

第三条 编外员额制编制的使用实行年度用编计划管理。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年度用编请示,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县委编办下达年度编外员额制编制进人计划,并抄送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第四条 每年度编外员额制编制使用人员及新进人员,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报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编外员额制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核定编外员额制编制的医疗机构有序流动,由县卫生健康局研究决定后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备案。

第六条 根据年度编外员额制编制使用计划,新进人员按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实行公开招聘,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优秀的临聘人员可通过遴选方式进入。

第七条 编外员额制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资福利、进修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参照审批编制在编人员实施管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编外员额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差额拨款,资金由县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县人民医院事业编制在编人员标准分别给予保障。

 第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以岗定薪、优绩优酬的灵活用人机制。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原则享受与审批编制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为所有编外员额制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

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编外员额制人员职业年金缴纳专用账户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编外员额制人员享受与审批编制在编人员同等工会福利、休假待遇及职工体检,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编外员额制人员到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四章  编外员额制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所聘编外员额制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编外员额制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编外员额制人员档案,由县人社局参照审批编制在编人员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解聘、辞退

(一)编外员额制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因个人原因造成三级及以上责任性医疗事故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连续三次在单位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立医疗机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二)公立医疗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外员额制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公立医疗机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2.公立医疗机构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双方解除合同按双方约定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 编外员额制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经推荐考察合格后可在该公立医疗机构任中层干部。

第十七条 编外员额制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享有员额制编制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优先纳入编外员额制编制管理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临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编外员额制编制管理。

(一)编外员额制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医疗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承担所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3.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应聘之日计,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放宽到40周岁,高级职称可放宽到45周岁);

4.无不良记录,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

(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编外员额制人员须具备的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纳入编外员额制编制管理。

1.全日制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等级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2.全日制医学类大学专科或中专的,须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该公立医疗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中层干部1年以上;

3.年度考核连续3年以上优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中共册亨县委办公室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中医院编外员额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册党办发〔2019〕58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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