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仁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铜仁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成果,健全完善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化肥淡储)制度,保障化肥旺季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授权当地供销联社委托化肥经营企业实施淡储工作。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化肥淡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淡储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供销联社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供销联社、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供销联社。各区(县)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遵照执行。
市供销联社主要负责编制、报送化肥淡储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协议,按照企业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将化肥淡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化肥淡储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积极给予化肥淡储企业政策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支持化肥淡储企业,管护用肥等肥料集采项目优先支持化肥淡储企业,并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切实加大对虚标含量、偷换养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标识欺诈等制售假劣肥料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市场监管局要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实行市、县两级储备,由供销联社根据企业经营能力提供承储企业建议名单,报同级领导小组备案。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资经营的合法资格。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仓库能满足储备要求。
(四)化肥年销售量在2000吨以上。
(五)所采购的化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
(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银行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其他违法违纪情况。
第六条 储备任务为全市淡储每年6—8万吨,其中:市级储备1万吨以上,10个区(县)共计储备5万吨以上。
第七条 化肥储备品种以尿素、复合肥和有机肥等为主,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用肥需求情况确定品种比例。
第八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申报当年的首月)给予承储企业补助,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化肥供应责任,督促、组织有关部门深入整顿和规范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三无”化肥产品,加大对化肥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力度,及时了解化肥供应情况,掌握市场动态,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化肥淡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淡储责任
第十一条 化肥淡储承储补贴协议由供销联社与承储企业签订,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等,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购进的化肥,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储备化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前动用储备化肥,需经同级供销联社批准,并报同级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化肥。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销售库存化肥,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第十四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淡储的实际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企业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补贴申报表》,连同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和购进化肥票证及销货台账等资料报供销联社。供销联社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承储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当年的化肥淡储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供销联社负责把化肥淡储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给完成化肥淡储任务的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供销联社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承储企业的货源调入、库存及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核实各承储企业的实际存储数量;凡一经查出承储企业弄虚作假的(如虚报调入数量、库存、区域外销售),将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完成淡储任务,完成任务的承储企业方具备下一年度承储资格,经供销联社审核并报同级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继续承担淡储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2010年3月11日印发实施的《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铜署办发〔2010〕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