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口健康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章程》《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人口健康基金”使用程序》《关于调整、优化和拓展“人口健康基金”项目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为规范我县“人口健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促进人口健康事业持续发展,特修订、调整、优化本办法。
第二条 湄潭县“人口健康基金”旨在切实为计生困难家庭救急解难。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依法设立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湄潭县人口健康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采取政府支持、上级专项配套资金或者由县委、政府倡导,动员社会捐赠即合法接受社会各界、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等方式依法筹措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及标准
第四条 使用原则。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人口健康基金”公益属性,切实为计生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救急解难。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结合计生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由县计生协会向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申报项目资金获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使用范围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为湄潭县户籍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基金救助。
(一)计生家庭出生缺陷救治
1.对象:计生困难家庭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出生缺陷(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接受住院治疗后,治疗期间交通费、食宿等费用,按种类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
2.补助标准:唇腭裂500元;先天性心脏病1000元。
(二)生育关怀—抚慰行动
1.对象:计生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子女伤残的,按残疾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户和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2.补助标准:计生“两户”子女伤残的,一级2000元、二级1500元、三级1000元、四级5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计生“两户”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3000元。
(三)生育关怀—助残行动
1.对象:对全县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通过鉴定三级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
2.补助标准: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患者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资金1000元。
(四)生育关怀—紧急救助
1.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遭遇重特大意外事故和其他自然灾难等,造成基本生存无法保障的。
2.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资金2000—5000元。
(五)生育关怀—助学行动
1.对象:计生困难“两户”家庭学生,且符合当年“圆梦大学”“优青计划”“杰青计划”助学实施方案的。
2.救助标准:“圆梦大学”一次性助学金5000元;“优青计划”及“杰青计划”助学金按照每年市级助学方案标准执行。
(六)幸福人生—计生特殊家庭扶助
1.对象:因病或遭受意外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生特殊家庭,并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的。
2.扶助标准:每户每年救助资金2000元。
(七)计生工作者救助。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在岗计生工作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金。
第六条 申请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条件的,只能按其中补助最高的一种进行救助,原已纳入救助的对象按照(湄人口领字〔2017〕4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已获得政府、社会和其他渠道资助,家庭生活条件已改善的,不再纳入本基金帮扶救助范围。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人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湄潭县“人口健康基金”救助对象申报表》附件1并填写,根据申请内容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2)复印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镇(街道)计生协会存档,三份上交县计生协会。
第九条 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名单及申请事项张榜公示7天,将审查无异议的申报表签字盖章报镇(街道)计生协会审核。
第十条 镇(街道)计生协会审查并公示。各镇(街道)计生协会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名单张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在申报表上加盖镇(街道)计生协会公章连同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上报县计生协会。
第十一条 县级审核。县计生协会审核各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资料,由县卫健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并报县基金使用监管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计生协会、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划拨所需资金,进行发放。
第五章 资金存储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为湄潭县“人口健康基金”存储管理的唯一法定账户。所有捐款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并统一开具由省人口健康基金会提供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捐赠收据。
第十三条 县计生协会负责“人口健康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资金的使用用途、对象、资金额,审查资金的收支情况,管理好资金账目,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成立“人口健康基金”使用监管审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县计划生育协会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的筹集扩充、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实行跟踪回访、公示监督等管理制度。
(一)跟踪回访制度。县、镇(街道)计生协会对申请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立卷归档。县领导小组对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基金的申报、审批、发放中有弄虚作假和骗取资金等现象,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公布“人口健康基金”的募集和资助情况,坚持财务监督、定期审计等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的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2017年1月10日印发的《湄潭县“幸福家庭·生育关怀·出生缺陷救治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湄人口领字〔201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