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民宿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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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民宿

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镇府办发〔2023〕1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民宿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镇宁自治县民宿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贵州省旅店业管理规定》《贵州省公安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宿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民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对民宿有合法使用权;

(五)知晓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条件和经营要求。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民宿经营:

(一)违法建筑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依法不得作为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利用旅馆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从事民宿经营活动。

第八条 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电商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纳入登记的民宿经营者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向民宿经营者提供治安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服务。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在网约房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宿不得发布民宿源信息。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撒销:

(一)民宿经营者未提供登记标识;

(二)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

(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

(四)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者应当撒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民宿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即时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民宿平台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严格落实公安部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民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民宿经营者或者民宿电商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务;

(三)不得利用民宿实施卖淫、螺、赌博、吸毒、传播淫秒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民宿经营者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民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向民宿经营者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民宿经营者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民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县民宿在经营前,需申请办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本县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承诺审批制度。已经在经营但未取得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在本规定发布后,需及时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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