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贯彻落实《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停车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筑发改价费〔2023〕269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云岩区住建局、南明区住建局,各停车场经营者:
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是关系民生改善、关系“强省会”高质量实施的重要基础工作,《贵阳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明确了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等,对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车收费的免收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超过免费停放时长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长计费。
法律、法规对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
(一)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筑价费〔2011〕7号)、《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筑价费〔2013〕2号)、《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4〕347号)及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贵阳市中心城区区域内公立医院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计价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7〕55号)四个文件中,对原来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收费标准,本文件仅调整计费单位,并相应折算收费金额。具体方法如下:
1.原按“元/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计费单位调整为“元/15分钟”,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二分之一;
2.原按“元/小时”为计费单位的,计费单位调整为“元/30分钟”,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二分之一;
3.原按“元/2小时”为计费单位的,计费单位调整为“元/30分钟”,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四分之一。
为便于停车费的支付和收取,折算后的计费数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分),其余的小数位全部舍去,不能四舍五入。如遇支付不便的情况,经营者应主动将计费数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角),其余的小数位全部舍去,不能四舍五入。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应按照《条例》规范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
三、进一步规范夜间及跨时段停车收费方式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实行计时和计次两种收费方式的,夜间停车收费遵循从低原则,即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金额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金额时,则计时收费。遇跨时段计费时,累计停放时间符合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规定的,应予免收;累计停放时间超过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规定的,按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累加收费,其中:白天计时收费,夜间停车收费执行前述规定。
四、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政策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者名称、泊位数量、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停车收费的定价主体、收费主体、依据、标准、时段、方式、减免条件等内容;及时制作、更新收费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停车收费政策实施,提升政策执行效能
《条例》中的停车收费措施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实操性,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人民群众停车难、停车乱等民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群众的停车支出,各级各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有关政策,把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价格、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联动,注重实施情况及执行效果追踪,注重政策宣传解释及执法检查,依法履职,规范和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