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秀区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府办函〔2023〕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区人武部、西秀经济开发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西秀区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30日
西秀区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西秀区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其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秀区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以下简称收益)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所使用、管理、出租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水面、矿产、林场、停车场及广告牌等其他资产通过经营、产权出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区属国有资本运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收益全部上缴财政,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收入以“守土有责、开发有功、收益共享”为原则,实行“权责明确、分配合理、激励约束、公正公开”的分配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收益共享。
(一)区属国有资本运营单位应分别按经营性收益总额的10%计提房屋维修费、按经营性收益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用。该两项费用应根据当期会计年度实际发生数,在年度终了时,据实列成本支出。
(二)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属国有资本运营单位上缴的经营性收益后,要根据国有资本运营单位申报的运营成本等费用及时(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拨付。经营性收益在原基数基础上变大、增值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增值部分,由原资产所有单位和实际运营单位各得50%。
第五条 收益按照“统一预算、统筹安排、责任明确、规范运作”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
(一)补充区属国有企业注资;
(二)吸引、培养和激励杰出创新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
(四)弥补用于事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人员安置和历史遗留问题;
(六)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日常运行费用;
(七)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第六条 收益管理
(一)区属国有资本运营单位负责收取经营管理收益,并在扣除相关税费、房屋维修费和公司合理管理费用后,按规定时限全部上缴国库,以备收益分配和返还。
(二)对于住宅、拆迁征收空地、市场、酒店等类型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可由区属国有资本运营单位统一进行经营管理,也允许区属国有资本运营单位委托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或属地乡、镇、街道或新型社区实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协议,具体方式由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选择确定。若由区属国有资本运营单位委托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或乡、镇、街道或新型社区实行经营管理的,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或属地乡、镇、街道或新型社区负责催缴由此衍生的经营性收益,并及时足额缴入区属国有资本运营单位账户后,及时上缴国库。
(三)对应返还给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所得收益,在当期会计月度终了时,由区属国有资本运营单位向区财政报告相应的经营性收益分配或返还明细账目,经区财政审核并呈报区政府审定后,原则上由区财政局在一个月内拨付。
(四)经核实认定,如国有经营性资产衍生负债的,由区财政局提出经营收益返还比例和拨付方式,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实际运营单位要确保国有资产的高效使用,并主动接受区财政的监督管理,对除不可抗力外导致国有经营性资产受损、贬值的,要书面说明原因;情况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将每年度区属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的使用情况纳入当年审计范围,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截留和挪用收益的部门、公司和个人,将线索移交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授权区财政局跟踪管理,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