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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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黎府发〔2023〕5号

黎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黎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把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士兵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提高退役士兵的获得感、荣誉感,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结合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安置实施细则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军士。

第三条 建立以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等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应聘国有企业岗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技能培训,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费等安置经费县级承担的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

第二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六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军士依法退出现役的,由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七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按照《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如有变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2年义务兵期间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按比例增发。其中,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二等功的增发10%,三等功的增发5%,荣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增发。

第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九条 创办微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微利项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税费等优惠。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引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第二节 政府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安排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特招军士依据现行相关政策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征入伍大学毕业生依照专项招聘政策执行。

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待安排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落实安置岗位计划时,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规定需考试录(聘)用外,不得采取考试竞岗等方式接收退役士兵。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施行阳光安置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结合双向选择和指令性选岗的安置办法,使退役士兵优质就业、充分就业。

第十三条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选择自谋职业的,必须在退役士兵选岗工作结束前提交个人申请,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由县退役军人局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招聘政策,结合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际,支持拿出一定数额招聘岗位专门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并已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含招聘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进行设岗招聘。

第十五条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超过30天的,或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十七条 由国家供养终身的残疾义务兵,残疾初级军士、中级以上军士和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安置军士,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范围权限进行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依国家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级以上军士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年1月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18〕121号)同时废止。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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