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惠民殡葬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播府办函〔2023〕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遵义市播州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1日
遵义市播州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我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快推动我区绿色殡葬发展,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应坚持下列原则:一是面向全民、均等共享;二是政府责任、财力保障;三是保障基本、逐步增项;四是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五是深化改革、文明治丧。
二、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惠民对象:在遵义市播州区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地殡仪馆遗体火化的下列人员,减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1.遵义市播州区户籍城乡居民;
2.播州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区户籍的学生;
3.驻播州区现役军人;
4.与播州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5.因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
6.无名尸体;
7.其他特殊对象需减免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减免范围:凡享受国家、企业、有关机构丧葬补助费用的所有人员。
(二)减免范围及标准
1.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运费,超出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
2.免除1天(含1天)殡仪馆遗体停放费,超出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
3.免除普通平板炉火化费,超出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
4.免除1年以内骨灰寄存费,超出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
以上免除项目标准按照发改(物价)部门批准的现行标准执行。如发改部门调整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价格,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
符合减免条件的对象死亡后,其亲属或经办人须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和死者死亡证明、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
播州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区户籍的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驻播州区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学员证》、《士兵证》原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死者系外来务工人员的,其亲属或经办人需提供死者居住证(居住于播州区)、与播州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无名尸体,凭公安机关证明;其他特殊对象凭公安等部门出具证明。
殡仪馆、火葬场在结算费用时核对以上材料无误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减免范围及标准对相关费用予以减免。
各镇(乡、街道)殡葬车接运费实行现场减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据实结算。
凡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丧属皆需签订承诺书。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根据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据实拨付。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惠民殡葬政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镇(乡、街道)要充分利用宣传栏、LED、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不断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积极性,倡导文明新风。
(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播州区域内殡仪馆和火葬场及各镇(乡、街道)要做好减免对象的资格审查和补助工作。在办理减免审核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将责成当事人追回相关减免费用,并提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由遵义市播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