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促进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试行)(大金普商规发〔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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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促进汽车及零部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的《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2025-2026 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经济社会若干领域稳增长惠民生政策举措》(辽政发〔 2025 〕 1 号)要求,为促进金普新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向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转型升级,结合金普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二条 鼓励汽车企业提升研发水平。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独角兽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汽车操作系统、自动驾驶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的,按照上级部门补贴额的 20%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三条 鼓励汽车产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汽车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 10% 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 500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提质升级。 对于整车制造企业新引入的乘用车车型,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前提下,按不同品类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 10 亿元的奖励。

第五条 培育一批汽车产业链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鼓励企业通过搭建并运营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等方式,培育汽车产业链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运营公司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整车企业稳妥有序开展海外布局。 鼓励企业通过搭建保税物流中心,运营汽车外综服平台等方式,培育服务汽车企业通过整车出口、散件出口等方式开拓海外市场,给予运营公司上限不超过 1500 万元的奖励,给予单个汽车企业上限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汽车企业盘活利用闲置资源。 对从事汽车及零部件相关生产经营的企业,租赁新区内闲置厂房且租赁期较长的,在租赁期内给予租金奖励;对购买或以兼并重组方式盘活新区内闲置厂房的,在投产后次年度一次性按照不超过资产交易额的 2% 给予竞买资产或股权投资奖励,最高 200 万元。

第八条 培育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

对具备废旧汽车动力电池年处理能力的企业,经评估后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纳入工信部废旧汽车动力电池“ 白名单 ” 企业,再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第九条 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对于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投资类项目,积极推动国企平台、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在股权投资、金融租赁、厂房建设融资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

第十条 加强人才引培留用。 加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人才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人才,分类分档享受交通出行、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服务。

第十一条 免费提供周转用人才公寓。 根据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投资项目需求,免费提供周转用人才公寓,最高不超过 50 套。

第十二条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做好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用地保障,可按照 “ 弹性出让 ”“ 先租后让 ” 等方式予以供地。推行 “ 标准地 ” 供地,探索实施包容性激励约束机制,支持企业 “ 摘牌即开工、竣工即验收、验收即办证 ”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区其他政策的,按照 “ 从新、就高、不重复 ” 的原则执行,在企业取得省市其他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 2026 年 1 月 10 日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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