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科办发〔 2025 〕 125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中试验证平台科技创新券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辽宁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辽宁省中试基地、中试平台、验证中心发挥公共服务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中试验证平台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5 年 12 月 2 日
辽宁省中试验证平台科技创新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辽宁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辽宁省中试验证平台(包括中试基地、中试平台、验证中心,下同)发挥公共服务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通过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申领兑付,用于支持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中试验证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创新券的实施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促进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供需双方。使用方为辽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供给方为辽宁省级中试验证平台依托单位。双方均需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
第五条 支持范围。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自身所具备的科技服务职能和范围为使用方提供的技术分析、工艺验证、性能测试、设备与流程优化、检测分析服务、工艺放大与优化等验证评估、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试验类等验证中试服务。
以下事项不予支持:
1 .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2 . 使用方和供给方存在直接股权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到 50 % 以上等关联单位间发生的服务;
3 . 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中试验证科技创新类所需服务;
4 . 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单位的;
5 . 企业购买服务所支出经费来自财政资助资金的;
6 . 其他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服务。
第六条 供给方是提供中试验证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平台公开中试验证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设备信息、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保护使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七条 使用方购买中试验证服务并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后申请兑换创新券,有效期为自中试验证服务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兑付创新券须提供服务合同、发票、资金支付凭证、服务结果报告,与供给方依托单位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的承诺书等材料。兑付创新券额度按照《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方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创新券年度兑付工作通知,在服务平台提交兑付创新券申请,经所在市(含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省科技厅复审以及相关决策、公示等程序后,创新券补助资金拨付至使用方账户。供给方应积极配合使用方完成网上流程申请。
第九条 供给方和使用方应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准确资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券补助的,一经查实,将停拨或追回创新券资金,并将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统一管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省科技厅加强创新券使用效果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并将供给方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包括受理时效、服务效率等方面,纳入对该单位开展中试验证服务绩效评价范围。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不提供创新券服务等行为的供给方依托单位予以通报,并在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等方面予以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