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彰政办〔2025〕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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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彰政办〔2025〕2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彰武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 年8 月11 日(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因设施退出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设施损害,根据《关于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扎实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通知》(辽环函〔2020〕76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彰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彰武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退出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备以及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稳妥有序”的原则,确保农村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四条 设施所在村庄因人口减少、户厕减少或使用频率低致使生活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导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第五条 纳入其它体系的,如设施所在村庄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治理,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

第六条 设施所在村庄发展或规划调整,需重新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

第七条 经评估确需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八条 退出申请。设施退出前由设施所在乡镇政府广泛征求村民意愿,村民满意率达80%以上;同步征求县农业农村部门改厕意见,向县政府提交农村生活污水设施退出申请,并详细说明退出原因、设施现状、村民意愿、退出时如何处理污水等内容,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退出审核。县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退出原因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在设施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的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退出公示。批准退出的设施相关信息需在县政府网站公示,设施所在村庄同步开展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将退出情况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退出且无保留价值的设施,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村、屯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拆除后的场地进行平整和生态恢复,恢复原有用途。

第十二条 对暂时无法拆除或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设施,进行封存处理。封存前对设施、管道及观察井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稳定状态。封闭设施进出口、通风口及观察井等,防止人员进入和杂物侵入。设置明显的封存标识,注明封存时间、责任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定期对封存设施进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应建立退出设施档案,留存申请退出材料、审批文件、处置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指导设施所在乡镇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对设施进行合法处置,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擅自处置、侵占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退出后资源化利用情况开展监督指导,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改厕用户现存继续使用的纳入全县农村改厕统一管理,乡镇政府做好生活污水抽取、转运、资源化利用,确保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正常运转,防止因设施退出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出现直排或横流现象,实现三基本要求: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百姓怨言。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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