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丹东市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8 月8 日(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的决策部署,加大丹东市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提升全地区住房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
〔2025〕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
全市力争在三年内(2025-2027 年)收购一定数量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增加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收购一定数量的存量商品房用作养老服务用房,健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二、增加公租房实物房源
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各地区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增加公租房供应,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各地区选定地方国企作为收购主体,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满足新毕业大学生、进城农民工、引进人才等群体多层次住房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各地区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各地区选定地方国企作为收购主体,以需定购,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
五、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
各区政府负责实施城中村改造,鼓励引导使用房票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优先选取安全隐患突出、群众需求迫切、有一定前期财政投入、无新增债务风险的城中村项目实施改造。
六、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各地区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鼓励经营主体收购存量商品房建设养老公寓、养老社区,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收购的房源应符合或经改建后符合相应设施建设标准。
七、保障人才安居住房需求
各地区可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增加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新毕业大学生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研究给予租房补贴或阶段性免费租住等优惠政策;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八、落实支持政策
运用相关专项资金,对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支持。科学谋划,做好各地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储备,用好用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先给予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落实落细国家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等支持政策。
九、坚持规范实施
各地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组织收购,不搞一刀切。收购过程应尊重保障对象、收购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意愿,自愿参加、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公开公平收购。选定的国企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地方国企获得的贷款资金,应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收购的房源应户型面积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避免因户型、位置等原因出现长期空置。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十、加强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地区对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稳慎有序推进收购工作。

